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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魏胜强:《为判例制度正名》,《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正因如此,在范·梅尔斯诉荷兰案件中,人权事务委员会强调,公开审判是国家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而不取决于当事方的任何请求。在北美,三分之二的VOM模式是采用面对面方式进行的。
[37]非专业的参与者比专家更能代表地方社会公众,他们建立起了法院和地方事务之间的联系。[11]王运生、严军兴著:《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3.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程序1939年颁行的《联邦最高法院法》第27条第9项规定,如果利益集团的代表希望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诉讼而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的,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允许他们参与诉讼。这两种模式的陪审制度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美国的VOM调解模式与法庭之友制度就是这一经验的典型代表制度。
[40]正如杰里米·边沁所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陪审团制度是英国最著特色的诉讼制度之一,但一般认为陪审团审判并非英国土生土长的一项制度,而是从欧洲大陆的陪审制度中逐渐演变而成的。据此,司法解释应及时将指导性案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予以总结,通过指导性案例及时掌握需要司法解释的纠纷类型,指导性案例应成为司法解释来源的重要依据。
刑事判决书应当按月、季度、年发布,原则上所有的刑事判决书都应当发布,而不能仅仅是有选择地发布部分案例。[3]陈灿平:《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讨》,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通过法律教育向纵深发展以及法律意识地长期有计划地培养,现行体制的逐渐改革和完善,使得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可以获得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如果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包括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将在本辖区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则只需上报到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即可。
而指导性案例又属于典型的、疑难的案件,更能代表司法实践中需通过司法解释做出系统回应的样本。法律的目的即在于定分止争,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都体现了立法者制定法律在于实施,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而由案例指导制度所确立的一个个鲜明的指导性案例无疑就是一个个生动的标准,提醒着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达到确立此制度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还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公布有重大影响的和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1985年开始刊登典型案例。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编辑和发布的体例或格式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则,尽快编辑发布案例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并且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
法官在判决书的书写上,多是机械性地使用演绎推理,根据法律规定和认定事实,直接得出判决结果,有些判决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系统的说理,从而既使某些法官律师们逐渐有意和无心地沦为一种适用法律的工匠,也使很多法院的判决丧失了应有的参考价值。2.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也有监督权司法实务部门已经给出了具体可行的解决方式:第一,对于裁判处理结果大体公正,只是没有充分注意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要义的,可以规定由上级或本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司法管理性的提示和警示,并与法官的目标管理考核挂钩。说理充分还应包括对当事人各方的请求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作出支持或驳回的答复。出处:《法学杂志》2012年第1期 进入专题: 案例指导制度 。
具体来说,根据指导性案例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修改、补充、废止三种形式进行修缮、清理。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通过发挥先例的指导作用,使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得出相同或类似的判决结果,克服出现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判决的情况。
(二)可行性1.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制度的伴生物法律的稳定性,有助于巩固既定的法律秩序,使当事人能够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复杂变化之间永远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在当前,应把强化刑事案件判决书的说理,作为刑事法治一项基本的要求提出并予以贯彻落实。从我国目前的案例发布的形式来看,主要有官方和非官方两种方式。2.法官不善于运用先例解决纠纷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许多法官在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方面相对不能令人满意。这些措施的实施,无疑会逐步破解制度内障碍和困境,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范做出的权威、同一、准确的说明,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它使法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构,实际上正是想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运用案例判决的既判性、权威性特点,统一同案或类案的法律适用,同时指导以后的司法审判,节约司法成本进而实现司法正义。况且其要发挥的是一般指导个别的功能,这就有必要进行监督。
理由越充分,则表明判决书的质量越高。因为高级别的法院做出判决并生效的案件,下级法院在借鉴或接受指导时不会有较多的阻力。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先例约束力,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具有的权威性和案例创制发布过程的严肃性,其发布的案例事实上已被赋予了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同等的司法权威,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了事实上的拘束力。(四)案例指导制度的监督机制1.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监督的机构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有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仍有被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和撤销之可能(这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指导性案例虽然已经具有脱离具体案件、针对类型性案件的指导性质,但其与具体案例紧密相联,无法保证其彻底的真理性和永久的正确性
近些年来,各级法院推出了领导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岗位目标考核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形式。积极地一面,即反映社情民意,通过涉法涉诉纠正一些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将信访办与法院各业务庭视为同等地位的庭室,使其具有一定的组织保障。如何完善和改革信访制度成为保护民生合法权益的一大难题。
《信访条例》的颁布一方面及人民政府保持了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二)涉诉信访面临的困境目前,信访逐渐增多,一些上访群众在多次上访得不到解决后,就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尤其是涉法涉诉的群众,在所有信访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三、对法院信访制度改革的定位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如,青海省某中级法院立案庭成立于2002年6月,现有法官6名,其中庭长一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4人,书记员1人。
其中第一条就制定了立法的目的,即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3、设立专门的信访司法救济制度。
当事人不能越级上访,越级上访的,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政府部门也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作为法院信访办事机构的立案庭,负责法院对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不服的除了申诉以外,还可以通过信访来反映问题,解决问题,这是各级人民法院发现错案的最好方法之一,同样也是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这种状况如果任其长远发展下去,最终必将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形象,削弱了司法权威。
四要建立上访老户档案,共享信息资源,其目的就是使党委、人大、政府及各级检察、法院信访部门能够共享信息,协调一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及不知情的外部监督。最近笔者留意到《人民法院报》有三四篇有关在法院的努力下上访老户息诉的案例消息报道。
信访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俗话说:打铁须自身硬, 许多信访事件本身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缺乏专业审判领域知识和经验的信访法官仅仅根据来访者的一面之词所作出的处理和答复往往会产生偏颇,造成上访者的不满和继续上访。(6)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2)处理答复接待涉诉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涉法涉诉信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就是涉及到法律和诉讼,当事人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一切信访活动。